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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284号

闫鲜花、张殿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鲜花;张殿厂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闫鲜花,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张殿厂,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鲜花与被执行人张殿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殿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张殿厂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高消费;3、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23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张殿厂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于2019年5月15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巴艳杰

审判员 田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政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