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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9105号

鲁金华、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金华;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9105号

申请人:鲁金华,女,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01-5。

法定代表人:王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津武挂2012-140,地块位置:武清区黄庄街建设路西侧。电子监管号:1201142014B02661-1)。担保人天津市明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镇京津公路西侧,地号为:1201141072180010000字-号土地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津武挂2012-140,地块位置:武清区黄庄街建设路西侧。电子监管号:1201142014B02661-1);

二、查封担保人天津市明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镇京津公路西侧,地号为:1201141072180010000字-号土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