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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2435号

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杲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杲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魏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8民初2435号

申请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9208690K。

法定代表人:梁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韶、张一韵,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304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3328023M。

负责人:张瑞杰,总经理。

被

申请人:广州杲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16号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4507130X。

法定代表人:魏扬,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魏扬,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杲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魏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杲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魏扬的价值278829.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杲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魏扬的银行存款27882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曾永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之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