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724民督64号
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新建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
委托代理人:刘华杰。
被
申请人:杨义寿,男,昔阳县人。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义寿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王宇平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以受理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违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