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4744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营业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西路118号。
负责人:董万新,系该分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鑫,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住岳阳市。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与被告唐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正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杜秋阳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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