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1944号
申请人:黄必东,男,生于1950年12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申请人:江林,男,生于1962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申请人:余志伟,女,生于1963年1月3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申请人:黄梦妮(申请人余志伟之女),女,生于1988年8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江云,男,生于1964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
申请人:温定兰(被申请人江云之妻),女,生于1970年8月2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江**敏(被申请人江云、温定兰之女)女,生于1998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黄必东、江林、余志伟、黄梦妮诉被申请人江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请求将被申请人江云、温定兰、江**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以1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必东、江林、余志伟、黄梦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云、温定兰、江**敏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的存款以180万元为限予以冻结;上述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自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克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年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