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92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漾濞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朱绍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禾杰,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本涛,云南兴祥(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柳慧,女,1978年10月14日生,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居民,住南涧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8)云292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柳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漾濞潜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柳慧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数额较少,无车辆、证劵登记信息,此外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柳慧名下数个银行账户。
三、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委托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到南涧彝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柳慧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签字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松
审判员 周建啸
审判员 罗晓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