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张赶良,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执行人:冼少华,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陈慧敏,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冼玉燕,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执行人:李向明,男,住佛山市禅城区,汉族。
被执行人:陈文雄,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赶良与被执行人冼少华、陈慧敏、冼玉燕、李向明、陈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李向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赶良支付货款375296元;
二、被执行人李向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上述第一项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张赶良支付从201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冼少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执行人冼玉燕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执行人陈慧敏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29.4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李向明、冼少华、冼玉燕、陈慧敏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佛南法沥执字第60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拍卖了被执行人冼少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办事处xx路x号xx庭x座x房[证书号:xxxxxx0070、土地证号:国用(2010)xxxxx84],得款570000元,扣除银行的优先受偿款及评估费后,余款9237.48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佛南法执加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陈文雄为(2012)佛南法沥执字第60号案的被执行人。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冼少华、陈慧敏、冼玉燕、李向明、陈文雄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9年4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冼少华、陈慧敏、冼玉燕、李向明、陈文雄的财产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843.87元并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查明本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陈文雄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x巷x号房屋及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xxxxx87、国用(1995)特xx】,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冼少华、陈慧敏、冼玉燕、李向明、陈文雄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五、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18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向明达成和解协议,李向明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1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追究李向明在本案中的责任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向明的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59237.48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嘉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