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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1498号之二

李样成、陈明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样成;陈明星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14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样成,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梅旭东,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明星,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李样成与被执行人陈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9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明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30000元及支付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联沙村洲头股份合作经济社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明星在该经济社内与本案执行款等额的股份分红等收益。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简贤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