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740号 
原告:毛如祥,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住延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增民,延川县永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荣,延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职工。
被告:陕西欣源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贺磊,公司经理。
原告毛如祥与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陕西欣源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如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增民,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欣源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支付原告用工10年经济补偿金12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为原告补缴2007年12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保险;3、依法判令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5720元;4、依法判令被告陕西欣源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18820元;5、依法判令被告陕西欣源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6、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与被告签订无固定用工合同。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仲裁申请书,证明原告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不予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延川县就业局公示,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4、上岗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陕西欣源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5、存折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工资数额。
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辩称,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仲裁前置,原告未经仲裁提起诉讼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陕西欣源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原延川县XX环XX大队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录用了原告毛如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延川县XX环XX大队更名为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后,原告毛如祥继续在该站工作。2017年12月被告延川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将环卫业务承包给被告陕西欣源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毛如祥仍继续工作。2018年12月25日,原告因受治安处罚,被告陕西欣源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劳动争议纠纷延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5月13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延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对原告毛如祥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登记。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背了仲裁前置的法定程序,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如祥的起诉。原告毛如祥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5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勇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兰兰 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