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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0999号

周求与刘松、佛山市南海区传奇大酒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周求;佛山市南海区传奇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10999号

原告:周求,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0************51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恋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0************0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洲,男,系刘松的父亲。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传奇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1E。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秋,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明,广东沥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求与被告刘松、佛山市南海区传奇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恋恋,被告刘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洲,被告传奇大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秋、彭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384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护理费8395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5000元、辅助器具费2300元,合计106136.48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1日晚21点左右,周求与刘松等五位朋友前往传奇大酒店经营的三楼KTV包房内唱歌。周求与刘松酒后意识不清,二人在三楼电梯口拉扯不慎掉入酒店三楼电梯井内,导致周求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周求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于2019年2月22住院治疗,2019年3月8日出院,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胸椎爆裂性骨折并截瘫,左锁骨骨折,右侧液气胸、双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颈6、7棘突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应医生要求需继续康复治疗,周求于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30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康复医院继续进行康复治疗,住院22天。周求因事故导致下半身截瘫,生活无法自理,医生要求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均需人陪护,并加强营养,继续加强康复治疗。周求因此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及康复费用,生活难以自理。周求多次请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二被告均托词拒绝。周求认为,因刘松与其拉扯导致二人坠入电梯井,刘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传奇大酒店是从事经营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电梯设施破旧且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周求遭受人身损失,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刘松辩称:1.周求将刘松列为本案被告,主体不符。双方为要好的朋友,2019年2月21日晚,共五个朋友前往传奇大酒店的KTV喝酒、唱歌。双方酒后意识不清,就没有在包房内唱歌,提前离开酒店回家休息,二人在三楼电梯门口互相搀扶在一起不慎掉入酒店三楼电梯井内,导致二人同时受伤,并经苏先生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后将两人一起送往医院治疗,只不过是一个重伤,一个是轻伤而已。刘松住院4天已花费一万元左右的医疗费,二人同是受害人。本案真正的被告应为传奇大酒店。2.周求向刘松索赔无法无据。周求认为刘松与其拉扯导致二人坠入电梯井,刘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说法无证据证实。二人都是要好的朋友关系才聚集在一起,喝酒时都是因为高兴,都没有能力控制住自己的酒量,导致醉酒,在回家的路上相互搀扶不慎掉入电梯井内。真正的赔偿责任人应为传奇大酒店。传奇大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二人坠井受伤,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3.证人张某的证言不属实。张糯买与周求、刘松都是好友,当天一起喝酒、唱歌,根据张糯买的证词,其亦喝多了,根本没有判断是非的能力,将周求与刘松的互相搀扶说成是拉拉扯扯,互相说酒话看成闹。故张糯买的证言应不予采信。传奇大酒店辩称:1.周求坠落电梯阱是其故意损坏电梯的违法行为所致。周求与刘松故意撞击电梯层门,致使电梯层门脱落,继而坠入电梯阱中,是导致周求受伤的唯一原因。二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其自身的损害后果并不能引发传奇大酒店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传奇大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传奇大酒店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15条规定,传奇大酒店已按上述规定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涉案电梯经检验合格,且维保单位也定期对电梯进行了维护,证明电梯各方面均符合运行标准。事故发生电梯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不存在任何故障。电梯层门脱落是周求与刘松违法行为所导致。另二人产生冲突时,传奇大酒店管理人员已进行了劝阻,周求、刘松撞门行为不具有可预测性,且事发突然,出乎任何人的意料,在此情况下无论是谁都无法阻止二人的撞门行为。案涉KTV场所设置了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在电梯内外,均有禁止性提示。事故发生后,传奇大酒店的工作人员积极报警处理,拨打120急救电话,通知了电梯维护公司,并协助消防部门将周求从电梯井救出送院。3.张糯买等其他四人作为同饮者,应对周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糯买等四人作为同饮者,负有提醒、照顾、护送、劝阻饮酒、劝阻周求实施危险行为等义务。但四人在明知周求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同时不排除喝酒的过程中有强迫性劝酒的行为。4.周求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合理,没有相关的单据。医疗费已包括了护理费用,属重复主张。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异议部分:1.张糯买的证人证言,张糯买确认其当天亦醉酒,意识不清,大部分事实已无法想起,另根据本院调取的视频资料可知,其部分陈述确与视频记录不相符,故其证人证言仅作参考使用。2.周求提供的关于购买辅助器的收据、雇请护工方面的收据,根据周求的伤情,该费用属于合理费用,故本院对相关收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3.传奇大酒店提供的证据材料,周求及刘松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2月21日傍晚,周求、刘松与张某等一起吃晚饭,晚饭期间喝了一瓶白酒(牛栏山,约一斤)。饭后约八时许,三人与其他案外人到传奇大酒店三楼的KTV包房消费(唱歌、喝酒)。约九时二十七分许,周求、张某、刘松先后离开包房,步行至三楼走廊的电梯通道处,期间周求、刘松因故发生拉扯,后二人碰撞电梯门坠落电梯井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求被送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3月8日出院。出院诊断:1.胸椎爆裂性骨折并截瘫;2.左锁骨骨折;3.右侧液气胸;4.双肺挫伤;5.多发肋骨骨折;6.颈6、7棘突骨折;7.全身多处挫裂伤。出院医嘱:1.院外加强康复治疗;2.支具保护3个月;3.定期门诊复查(术后1、3、6个月);4.左锁骨内固定术后1-1.5年视愈合情况拆除;5.住院期间及出院康复需陪护;6.加强营养支持;7.随诊。周求出院后遵医嘱到佛山市南海区******进行住院康复治疗,至2019年3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上级医院继续康复治疗。上述治疗,周求共计住院36天,共支付医疗费83657.48元。另周求因伤情需要自购药品184元及购买辅助器具背架2300元。上述治疗期间,周求雇请护工护理,支付护理费2995元。另查明:张某于2019年2月21日晚上23时27分在公安部门所作询问笔录称,当天晚上其与周求、刘松到传奇大酒店三楼305房唱歌;期间周求与刘松在电梯口附近互相拉扯,拉扯时碰撞到电梯门,然后二人跌落电梯内。廖某于2019年2月22日0时2分在公安部门所作询问笔录称,其为传奇大酒店的工作人员,21日晚上20时许有一群男女到传奇大酒店KTV305房开房唱歌。约21时许,其听到房间内传来摔破玻璃杯的声音,故入房查看情况,见到两名中年男子互相推搡了一下,但没有说什么。约过了半个小时,该房间的人都走了出来,其中一名男子走到楼梯,用手大力拍打楼梯门,另外一名男子走到该名男子跟前想阻止他,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两名男子就拉扯起来了,当时其上前劝止,但未成功,后来他们在拉扯的过程中撞烂了电梯门并一起跌落到电梯井内。林某于2019年2月22日0时4分在公安部门所作询问笔录称,其为传奇大酒店的工作人员,21日晚上有三男二女及一小孩子到传奇大酒店KTV305房喝酒,约21时许,房内两名男子不知因何事发生打架,打烂了305房的果盘碟、酒水杯和小吃碟等物品;后该两名男子走到三楼电梯口继续纠缠和打架,期间房间内的朋友都有出来劝架和拉开他们,但二人一直纠缠并互相推撞,后二名男子扭打到电梯口处并撞开电梯门,掉落到电梯内。林某于2019年2月22日15时56分在公安部门所作询问笔录称,其为周求的妻子,21日晚20时30分许,周求和朋友在传奇大酒店三楼305房间唱K,其于21时许到305房,去到时发现周求、刘松均已经喝了好多酒,约二十分钟后其离开房间下楼拿东西,因发现手机未随手携带就又返回房间。返回房间后,其一直跟着周求、刘松他们,看见二人不断在互相推搡,故上前拦了几下,后在其未注意的时候,二人掉下了电梯井。周求于2019年3月7日9时40分所作询问笔录称,其与刘松当晚都喝了不少酒,期间因工作上的问题感到不开心,摔烂了一个酒杯,后来两人在传奇酒店三楼KTV走廊拉扯嬉戏,不知道怎样碰到电梯门,掉下了电梯井。刘松于2019年3月7日14时36分在公安部门所作询问笔录称,当天晚上其与周求及周求的两个朋友一起吃饭,饭间喝了牛栏山白酒,饭后的事情想不起来了。

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关于本起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根据

本院查明可知,周求的受伤是因其与刘松酒后相互拉扯并碰撞电梯门跌落电梯井所致,故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过错;另诉讼中,二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对方所负的过错更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酌定二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的过错,刘松对周求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次,传奇大酒店,其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理应知道到其处消费的人员在消费期间会大量饮酒,酒后容易发生过激行为,故其工作人员应当具体一定的应变及处理能力;另其作为涉案事故电梯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其亦应当知道电梯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不能靠门或随意拍打,更不能故意碰撞电梯门,否则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但根据传奇大酒店的工作人员廖志成、林富荣所作询问笔录可知,传奇大酒店的工作人员早在当晚九时已发现周求所在包房发生争执并有摔烂果盘、酒杯等行为,但其工作人员仅是简单处理,并未予以重视并保持警惕,未尽防范义务;另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周求、刘松等人在三楼电梯与步行楼梯间的走廊处发生激烈争执、互相推搡时并未能及时制止,更未能将二人分开并带离电梯及步行楼梯这个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综上可知,传奇大酒店作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其在事故发生时既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也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传奇大酒店在刘松所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经核定,周求的损失为:1.医疗费83841.48元:按医疗票据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100元/天×36天=3600元。3.护理费5400元:150元/天×36天=5400元,根据周求的伤情及出院医嘱可知,周求在出院康复期间确实需要陪护,但周求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需的护理期间,亦未能举证证明其相应的护理依赖程度,故本案中仅支持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对其出院后的陪护费用暂不支持,其可进行相关鉴定后另行主张。4.营养费3000元:酌定。5.交通费1080元:30元/天×36天=1080元。6.辅助器具费2300元:按票据确认。上述合共99221.48元。周求的上述损失,刘松应赔偿49610.74元(99221.48元×50%)予周求,传奇大酒店在24805.37元(49610.74元×50%)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刘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9610.74元予周求;

二、佛山市南海区传奇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刘松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24805.37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周求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34元(周求已预交),由刘松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予周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凯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