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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执90号

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与六盘水亿隆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六盘水亿隆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东川洗煤有限公司;资兴市聚兴燃料洗选有限公司;丛向东;丛培臣;谢文秀;丛培芝;刘腾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1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

被执行人:六盘水亿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

被执行人:六盘水东川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乡××村。

被执行人:资兴市聚兴燃料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街道××镇政府旁。

被执行人:丛向东,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丛培臣,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谢文秀,女,汉族,1951年3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丛培芝(亦为上述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刘腾云,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与六盘水亿隆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东川洗煤有限公司、资兴市聚兴燃料洗选有限公司、丛向东、丛培臣、谢文秀、丛培芝、刘腾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于2017年9月8日所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2017年12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三方(战略)合作协议书》;

三、被告一、被告二尚欠原告煤炭款本金6959245.87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不少于20万元,如当月未足额支付则必须在次月补足。如2020年3月1日之前未全部足额归还,则应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705006.95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若被告一、二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全部予以履行,则原告有权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二本协议所约定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345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总计38456元,由被告一、二承担,被告一、二在2018年9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六盘水亿隆贸易有限公司、六盘水东川洗煤有限公司、资兴市聚兴燃料洗选有限公司、丛向东、丛培臣、谢文秀、丛培芝、刘腾云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江西华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2、2019年1月23日、2019年5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等信息。3、2019年1月23日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无应答。4、2019年1月31日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2018)赣0111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2019年2月14日前往贵州市六盘水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丛向东、谢文秀、丛培芝、刘腾云除养老金账户,其他银行卡均未使用;被执行人六盘水亿隆贸易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供了债务执行方案,其他三家企业欠该公司近25万的款项,协请本局进行执行收取,用以还给所欠江西华业的货款。6、2019年4月1日本院到南昌市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丛向东、丛培臣、谢文秀、丛培芝、刘腾云住房公积金,查询结果为无。7、2019年5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共计33938.59元。8、2019年4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院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99.770187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33938.59元,剩余6963763.28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不动产产权情况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