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田伟,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余士涛,男,生于1960年8月29日,汉族,农民,户籍登记的住所地宜城市。申请执行人田伟与被执行人余士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被告余士涛向原告田伟支付合伙结算欠款4200元,被告余士涛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白小龙
书记员 齐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