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犁,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2014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犁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洁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新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新犁与谢某、韦某(二人均已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抓获,于2019年1月14日被逮捕)到珠海市斗门区××镇××商场内寻找作案目标,随后在二楼××店铺内,由谢某、韦某配合,黄新犁负责掩护接应,盗得被害人庞某随身携带的一台OPPOR**手机,得手后三人将盗窃所得的手机销赃。第二日,三人将赃款用作前往东莞市的车费及日常花销。经价格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新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万慧达宾馆8717号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新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购票记录,被害人庞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对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证人谢某、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对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被告人黄新犁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证明、逮捕证,涉案移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新犁有如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现又犯本罪,酌情从重处罚;3.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新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新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人民币一千一百元给被害人庞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雪辉
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
人民陪审员 邸文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烨附:裁判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