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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民终4892号

吴秀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秀云;郑建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闽01民终4892号 吴秀云与郑建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吴秀云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吴秀云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郑建玲赔偿吴秀云医疗费1668.81元、误工费13268元、营养费17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合计16306.81元。吴秀云诉讼请求金额共计16306.81元,低于福建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对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无权提出上诉。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关于上诉权利的告知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吴秀云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相关救济途径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决定如下: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吴秀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