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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3执1953号

肖阳宝、杨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阳宝;杨艳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3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肖阳宝,男,汉族,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浏阳市。被执行人杨艳春,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2018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5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9月23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8年9月27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18年9月28日到达1305办公室接收询问,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2018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杨艳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短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映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