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03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负责人:董军,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启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3037.33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除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被冻结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竹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边德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熙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