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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执159号

赖德蓬、蔡赖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赖德蓬;蔡赖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2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赖德蓬,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执行人:蔡赖华,男,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赖德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2民初1992号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蔡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蔡赖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工商查询和传唤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等传统方式调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460元及息,申请执行费57元,截至2019年6月14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青

审判员 辛 樱

审判员 范国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汉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