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91民初809号
原告:伍伟强,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书玲,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伟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810。
法定代表人:刁布伟,执行董事。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联平,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刁布伟,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榆垈椿蓉园三里**楼****住广东省珠海市。
原告伍伟强与被告珠海伟顺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刁布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伟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伍伟强负担。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林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