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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3执保492号之一

遵义顺鑫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李作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遵义顺鑫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李作山;贵州源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保49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蛟,贵州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遵义顺鑫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深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519374148。

主要

负责人:李作山,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作山,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贵州源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华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815476。

法定代表人:盛俊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顺鑫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李作山、贵州源玲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黔0303执保4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作山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房屋共计两套;查封了被申请人遵义顺鑫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名下贵CC6108金旅牌机动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李作山名下贵C×××××宝马牌机动车一辆、贵C×××××英菲尼迪QX60机动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源岭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贵C×××××机动车一辆。因该案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黔0303民初58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作山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遵义顺鑫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红花岗区分公司名下贵CC6108金旅牌机动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作山名下贵C×××××宝马牌机动车一辆、贵C×××××英菲尼迪QX60机动车一辆的查封;

四、解封对被申请人贵州源岭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贵C×××××机动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书记员李晓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