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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3453号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苏、孙同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苏;孙同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3453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文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2302649X(1-1)。

法定代表人:卢一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哈赟峰,小微企业部客户经理。

被告:吴苏,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同帅,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苏、孙同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芳侠

人民陪审员  冉献芝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亚囡

书记员李铭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