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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执293号

林爱清、林爱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爱清;林爱萍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林爱清,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爱萍,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爱清与被执行人林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爱清依据(2018)闽012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2019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先后于2018年1月31日、3月22日、6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林爱萍名下坐落于连江县××镇××路××号××#楼××单元房产,因上述房产系预售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现开发商不同意拍卖上述房产,欲通过诉讼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财产一时难以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祺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