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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执1260号

张袖锦、张传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袖锦;张传初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8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张袖锦,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执行人张传初,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袖锦与被执行人张传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粤188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发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正在另案处理当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正在另案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881执12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越

审判员 邹 杰

审判员 刘志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昌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