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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413号之一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国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3执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籍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785109K。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国云,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国云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国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三里镇营业所存款49303.22元,期限为壹年。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