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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执恢169号之六

黄斌、郑庭妹、吴帅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斌;郑庭妹;吴帅炜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1781执恢16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被执行人:郑庭妹,女,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阳江市人,户籍住地: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执行人:吴帅炜,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阳江市,户籍住地: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斌与被执行人郑庭妹、吴帅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781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吴帅炜应偿还欠款250000元和支付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黄斌;被执行人郑庭妹应偿还欠款210000元和支付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黄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吴帅炜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银行存款19474元,本院已扣划19474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斌;2.查明被执行人郑庭妹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21973元,本院已扣划21973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斌。3.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1781执恢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荣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秋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