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26民初849号
原告:毕洪林,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农民,户籍登记住址保康县,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呈华,保康县寺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永发,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农民,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香(系龚永发表嫂),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农民,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洪林诉被告龚永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洪林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洪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毕洪林负担。
审判员 陈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冀明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