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202刑初392号

陈志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陈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202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民,男,1996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龙海市。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9)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民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吉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民及其辩护人邓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陈志民通过玩网络游戏王者荣耀与被害人章某相识。章某通过网上聊天,对陈志民产生好感。陈志民在取得章某的信任后,虚构其爷爷生病需要钱治疗的事实,先后七次骗取章某人民币共计42600元。事后,陈志民将所骗取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并中断与章某的所有联系。2018年8月29日,章某向咸宁市公安局咸某分局报案,该局于同年9月3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案发后,陈志民向章某退赃、退赔53000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志民主动到咸宁市公安局咸某分局永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民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害人章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志民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陈志民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有自首情节;2.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系初犯。建议法庭对陈志民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章某人民币4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民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陈志民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审前社会表现进行调查,陈志民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可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志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志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冷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