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民初2890号 
原告:贺华,女,汉族,1994年12月9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李延军,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延安盛世圆典当行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延军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贺华诉被告李延军、被告延安盛世圆典当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9月5日,被告李延军以公司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32万,承诺于2018年10月1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32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莎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泽 鑫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