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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778号

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顺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2栋20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LRY6R。

法定代表人:顾克清。

被执行人:林顺英,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申请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8)穗仲网案字第28871号裁决书裁决书。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网案字第28871号裁决书裁决书是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裁决的,送达方式是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的电子送达方式。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快贷借款合同》和《消费金融服务协议》复印件,《快贷借款合同》有林顺英的电子签名,《消费金融服务协议》无签名。《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

本院认为,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林顺英签订的《消费金融服务协议》是格式合同、电子合同,该公司利用该协议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手机和电子邮箱作为送达方式但未进行特别提示,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也未进行特别提示,在该协议多处内容均要求林顺英不得向乙方、代付、代扣机构提出异议,且该协议的甲方所有操作均在手机上完成,因此,上述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是否为林顺英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依据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无法确认。本案所涉的《快贷借款合同》和《消费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顺英享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权利。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仅采用电子邮箱和手机信息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未能按《协议》中林顺英提供的通讯地址向林顺英邮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未能确认林顺英收悉的前提下,即视为林顺英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未保障当事人依据仲裁法规定所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综上,

本院认为,《消费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1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优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川龙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旭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