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02民初2343号
原告:陈如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亚,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芙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宏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陈如茂与被告常德市芙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陈如茂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如茂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如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3元,减半收取1946.5元,由陈如茂负担。
审 判 员 田 国 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胡 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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