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83民初369号

赵久堂与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久堂;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283民初369号

原告:赵久堂,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311484233K

法定代表人:金东俊,系经理。

被告:金龙弼,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赵久堂与被告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久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底,经朋友介绍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3万元,约定2017年6月30日还清,由被告金龙弼提供担保。担保期至还清借款为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分文未还。2018年9月2日双方协商,由金龙弼在借条上亲笔书写:此款2018年3月31日至12月30日全部还清,如不还清,按银行利息的四倍偿还(2017年3.2日起)。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给付。二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日,被告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3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由被告金龙弼担保,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担保期限至该笔借款还清为止。2018年9月2日被告金龙弼又在该借条上作出承诺:此款2018年3月31日至12月30日全部还清,如不还清,按银行利息的四倍偿还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给付。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由被告金龙弼提供担保,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龙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质证的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久堂借款53万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利息。

二、被告金龙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龙弼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望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48958504238625

审判员林晓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16713205505450

书记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