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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81执57号

张广芝、童吉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广芝;童吉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8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芝,女性,1974年04月28出生,汉族,住丹江口市,

被执行人:童吉鸽,女性,1972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本院在执行张广芝与童吉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38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9500元,并从判决书生效后逾期支付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执行完毕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本院于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到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自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相关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实地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电话无法联系,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