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周波福,男,1969年7月15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执行人:周文祥,男,1959年8月1日生,汉族,住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樊兴菊,女,1966年12月6日生,回族,住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申请执行人周波福申请执行周文祥、樊兴菊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周波福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云230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1342.00元,执行费1870.00元,合计133212.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文祥、樊兴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周文祥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周文祥、樊兴菊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周文祥、樊兴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周文祥、樊兴菊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周文祥、樊兴菊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经核查,本院已将周文祥工资账户依法冻结。 5、本院通过不动产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周文祥、樊兴菊在楚雄市××单元××室××房产,但已在2010年6月11日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且在(2018)云2301民初3628号案件中被查封,暂无法在本案中予以处置。 6、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133212.00元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确定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严艳红
审判员 金文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