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408号之一 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梁林燕,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张维新,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梁林燕、张维新盗窃(罚金)罪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粤12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人梁林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张维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三、被告人梁林燕退赔被害人甘某经济损失4100元。
四、被告人张维新退赔被害人钟某经济损失3200元。”因被执行人梁林燕、张维新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罚金,但罚金能否缴纳完毕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伟青
审判员 罗延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