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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8刑初423号

疏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疏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8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疏黄,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曾因盗窃,于2017年9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于2018年1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九日,于2018年3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8年3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8年5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于2018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八日,于2018年8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羁押),2019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9〕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疏黄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疏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疏黄在本市姑苏区机电五金城、钱万**桥小商品市场等地,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277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疏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疏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疏黄在本市姑苏区机电五金城、钱万**桥小商品市场等地,实施盗窃作案3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277元左右。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疏黄至本市姑苏区机电五金城,在C4110-115门前附近,拉开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浙J×××××轿车车门,在车内窃得人民币2100元左右。 2.2019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疏黄至本市姑苏区机电五金城,在D8121门前附近,拉开被害人侯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轿车车门,在车内窃得人民币165元。 3.2019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疏黄至本市姑苏区钱万**桥小商品市场内,先后拉开被害人保某停放的苏E×××××、被害人谢某停放的苏E×××××汽车车门,在车内分别窃得人民币9元、人民币3元。 2019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疏黄,其供认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疏黄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侯某、保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疏黄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疏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疏黄多次实施盗窃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疏黄有多次盗窃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疏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疏黄分别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碧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