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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6执190号

侯庆红、杨艾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庆红;杨艾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6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侯庆红,女,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杨艾武,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侯庆红与杨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06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杨艾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侯庆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杨艾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侯庆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艾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艾武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30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艾武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杨艾武名下有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在(2019)豫0506执189号案件中已查封,该案件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前往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艾武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干警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前往被执行人杨艾武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杨家庄****家中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艾武的下落,由当地村委会开具长期不在家证明一份。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艾武发布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2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艾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0506执1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艾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侯庆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洪波

审判员  曹欢庆

审判员  李志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