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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民初477号

宇汝才与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宇汝才;王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477号

原告:宇汝才,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王革,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不详。 原告宇汝才与被告王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汝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汝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革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2.诉讼费用由王革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4月22日,王革称因急事需用钱,向宇汝才借25000元用于临时周转,约定月息2.5%,后王革一直未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宇汝才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王革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宇汝才与王革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22日,王革向宇汝才借现金2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内容为“今借宇汝才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的借条。借款后,因王革一直未还款,宇汝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宇汝才提供的借条,以及宇汝才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宇汝才提供的借条可证明其与王革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认定宇汝才向王革出借25000元。王革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因借条并未载明利息,王革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约定利息,故对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宇汝才借款本金25000元; 二、驳回被告王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宇汝才负担300元,被告王革负担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璞

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

人民陪审员  杨书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潘登

书记员陶靓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