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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7933号之一

吕勇、潘汉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勇;潘汉培;潘锐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79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勇,男,汉族,1955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执行人潘汉培,男,汉族,1960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潘锐文,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吕勇与潘汉培、潘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汉培、潘锐文应向申请执行人吕勇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961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以(2018)粤0604执4555号案件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潘锐文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城区花园街号房产,获得拍卖款3569299.6元,经分配,本案分得诉讼费6060元给申请执行人吕勇;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潘汉培、潘锐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79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练宝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