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郭翠玲,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行唐县。被执行人梁振杰,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行唐县。郭翠玲申请梁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5民初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翠玲于2018-5-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等查询,仍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此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君代
审判员 张建杰陪 审 员 高永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