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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5执447号

郭翠玲、梁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行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翠玲;梁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郭翠玲,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行唐县。被执行人梁振杰,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行唐县。郭翠玲申请梁振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5民初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翠玲于2018-5-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等查询,仍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此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 君代

审判员  张建杰陪 审 员  高永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