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恢164号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林,男,住湖南省常宁市。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谭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8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执恢1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社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俊
书 记 员 李明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