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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4民初651号

原告候普法与被告孙长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候普法;孙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4民初651号

原告:候普法,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孙长辉,女,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原告候普法与被告孙长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候普法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普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普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候普法负担。

审判员  曹京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健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