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2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紧,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国馨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邹紧与被执行人陈国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19年5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后又于2019年5月26日发起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理财产品,2019年6月3日本院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2019年6月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5日,本院通过邮寄委托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玉茗路社区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2019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68185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681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何 程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覃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