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4民初51450号
原告:孙亮,男,汉族。
被告:刘良平,男,汉族。
原告孙亮与被告刘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2.被告偿还按月息2%计算,截止2020年6月18日利息为8848元,利息计至最后结清欠款之日;3.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本案相关情况原告陈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7年相识。2019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为1个月,自原告提供借款当天算起,月息为2%。被告逾期还款,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日以逾期未还金额的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同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如本次借款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还款,逾期后按借款金额收取20%的违约金,另自愿按每天5%向原告交纳相关费用。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5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款收据》称,收到原告银行转账5万元。2019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其余约定与2019年6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致。同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称,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2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款收据》称,收到原告银行转账2万元。关于还款。原告陈述,2019年9月30日还款5000元;2019年10月1日还款2000元;2019年10月4日还款4000元;2019年10月28日还款500元;2019年11月26日还款500元、1000元。以上还款共计1.3万元,还款方式均系微信转账。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7万元。原告陈述被告还款情况,构成自认,本院予以采信。经计算,截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2504.96元,利息208.51元(详见下表)。故原告有权诉请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本息,此后利息以62504.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日期 出借 偿还 计息天数 利率 当期应计利息 抵扣利息 拖欠利息 抵扣本金 剩余本金 2019-06-27 50000 2 50000 2019-09-18 20000 0 83 2 2766.67 0 2766.67 0 70000 2019-09-30 0 5000 12 2 560 3326.67 0 1673.33 68326.67 2019-10-01 0 2000 1 2 45.55 45.55 0 1954.45 66372.22 2019-10-04 0 4000 3 2 132.74 132.74 0 3867.26 62504.96 2019-10-28 0 500 24 2 1000.08 500 500.08 0 62504.96 2019-11-26 0 1500 29 2 1208.43 1500 208.51 0 62504.96 正常利息小计 70000 13000 5504.96 208.51 7495.04 62504.96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良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亮借款本金62504.96元、利息208.51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此后利息以62504.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孙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43.2元,被告负担8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