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1117号
原告: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扬水站东侧,团泊水库大堤南侧圣水湖畔3-营业34。
法定代表人:周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大勇,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魏洁,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迅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
法定代表人:梁大勇,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梅,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大勇、魏洁、天津迅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