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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民初1117号

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大勇、魏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大勇;魏洁;天津迅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1117号

原告: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扬水站东侧,团泊水库大堤南侧圣水湖畔3-营业34。

法定代表人:周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安,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大勇,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魏洁,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迅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

法定代表人:梁大勇,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丛梅,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大勇、魏洁、天津迅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市广盛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