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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执异36号

吴然对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与长春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然;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长春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异36号 异议人(案外人):吴然,女,汉族,住长春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旭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梁世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钇龙典当有限公司与长春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外人吴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在本案受理后,案外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依据《最高人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准予案外人吴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袁文彦

审判员 孙伟超

审判员  闫 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