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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3民初1285号

张镭钟与张道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镭钟;张道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603民初1285号

原告:张镭钟,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张道德,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张镭钟与被告张道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镭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道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镭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恢复原状归由原告耕种,并赔偿原告冬枣树苗款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原告将沟子地林地(面积1395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约定期限50年,租赁费每年每亩800元,于每年3月15日前交清。至今原告一直未交纳租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望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租赁原告土地并赔偿冬枣树苗补偿费3000元。张道德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沟子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使用权利人为原告的沟子地面积为1395平米的林地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0年,租赁费每年每亩800元,每年三月十五日前交清,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土地交付于被告,后被告在案涉土地上建起了房屋多间,并将房屋转让给他人【(2018)鲁1603民初2545号】,且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租赁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已将案涉土地租赁给被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但被告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但案涉土地上已由被告建起多间房屋且已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他人,他人已构成善意取得,现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已不可行。原告完全可以通过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等其他补救措施达到自己的合同目的,但在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冬枣树苗款3000元,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镭钟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镭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