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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4608号

米俊海与邱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米俊海;邱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4608号原告米俊海,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邱斌,男,31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俊海诉被告邱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程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