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彩韵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毛凤仙,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凤仙,女,满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毛凤仙、松原市彩韵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9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款项243245.04元及律师费1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74元、执行费354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91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