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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91执恢12号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松原市彩韵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松原市彩韵经贸有限公司;毛凤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彩韵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毛凤仙,总经理。

被执行人:毛凤仙,女,满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毛凤仙、松原市彩韵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9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款项243245.04元及律师费1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74元、执行费3549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91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