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335号申请人张文新,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陈天明,男,1962年6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张文新申请执行陈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新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天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8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文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78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梁泽波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车佳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