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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催204号

中山市横栏镇光缘照明电器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光缘照明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催204号

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光缘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祥贤九街**首层第1卡。经营者:兰余见,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光缘照明电器厂因持有的号码为73703778、75407678普通支票2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已向付款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本院拟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后,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致不能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光缘照明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曾同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