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催204号
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光缘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祥贤九街**首层第1卡。经营者:兰余见,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光缘照明电器厂因持有的号码为73703778、75407678普通支票2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已向付款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本院拟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后,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刊登公告所需的费用,致不能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不符合公示催告的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横栏镇光缘照明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 曾同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琳 关注公众号“”